配资网:四大行遭遇重压,资本总缺口超2万亿,发生了什么?央行、银保监会重

20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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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TLAC的监管要求终于来了,四大行的资金补充压力将进一步加大。

9月30日,央行、保监会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符合国际监管要求,将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实施总吸收损失能力(TLAC)监管要求。同日,《关于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实施,明确反周期资本缓冲比例初步设定为0,不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管理要求。

与国际标准一致,《管理办法》明确了外部全损吸收能力比率包括外部全损吸收能力的风险加权比率和外部全损吸收能力的杠杆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外部全损吸收能力的风险加权比率不得低于1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8%。从2025年1月1日起,外部全损吸收能力杠杆率不低于6%,从2028年1月1日起不低于6.75%。

目前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名单中仅包括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TLAC监管要求的实施无疑会进一步显著增加四大银行的资本补充压力。据多家机构测算,2025年前四大银行的TLAC资本缺口约为2-3万亿元,未来5-8年各银行的年缺口约为1000亿元。

面对如此大的资本补充缺口,加上近年来银行利润增长放缓,依赖于利润留存的内生资本补充的可获得性下降,银行不得不增加资本债务工具的发行,但从长期来看是不可持续的。在资本监管严格的趋势下,银行被迫加快业务发展模式的调整;从更广泛的社会融资角度来看,加大资本市场的发展,增强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也将成为“分担”银行资本压力的重要方式。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防止“大到不能倒”成为反思危机教训、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为了有效解决“大到不能倒”的问题,20国集团领导人批准了金融稳定委员会(FSB)于2015年11月提交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条款》号文件,正式确定了国际统一的全损吸收能力标准。

2025年之前,前四大行的TLAC资本缺口将在2-3万亿元左右@

所谓总吸收损失能力,是指当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能够通过减记或转换为普通股吸收损失的资本和债务工具的总和。根据FSB的要求,TLAC指标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和合格的TLAC债务工具,但不包括巴塞尔协议iii中的反周期资本释放、储备资本和G-SIBs额外资本要求。

总的来说,相对于巴塞尔协议III确定的资本要求,如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二级资本等近年来主要由银行业补充的资本要求,TLAC的监管要求是“升级”的,具体是对G-SIBs名单中的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资本要求。目前,中国有工业、农业、中国和建筑业四大银行需要满足TLAC的要求。如果将来新的银行被纳入全球银行体系,它们也应该符合TLAC的要求。

《管理办法》《中国版》TLAC监管指标基本符合国际标准。监管目标正式确定后,四大行下一步就是抓紧补充资金。但是,这个难度不小。

据多家机构测算,2025年前四大银行的TLAC资本缺口约为2-3万亿元,未来5-8年各银行的融资缺口每年约为1000亿元。光大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张旭曾估计,2018年底中国四大G-SIBs的TLAC融资缺口为2.35万亿元。根据这四家银行目前的资本状况和经营状况,如果我们想在2025年达到TLAC的最低监管要求,我们需要增加一个TLAC

中国银行所研究员熊其岳告诉《证券时报》和券商中国记者,国外的TLAC工具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吸收损失条款是基于合同设定的,即吸收损失条款在债务工具的发行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但有这种特殊条款通常会增加债务工具的发行成本;二是基于法律保护。比如,日本通过修改破产法,允许TLAC工具不附加吸收损失条款,可以降低银行发行TLAC工具的难度和成本;第三,基于金融控股集团机制设计的劣势安排,如允许金融控股集团为其银行子公司发行合格债券,以补充TLAC资本。

对标以上三种形式,后两种制度安排国内没有。《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必须包含减记或转换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外部总吸收损失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可以立即减记或转换为普通股。

国际监管标准适度本地化

巴塞尔协议III是为了纠正欧美大银行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而推出的,但在各国实施时也会遇到“水土不服”的问题。就我国而言,由于国情、银行特点等多种因素,中国银行行业满足巴塞尔协议III资本要求的成本相对较高。因此,市场呼吁将TLAC监管措施的“中国版”适当本地化。

熊奇岳表示,2010-2019年,中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提高水平低于同期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澳大利亚等国的银行。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中国银行业单位资产的资本消耗不断增加,明显高于全球主要经济体的银行业。

为什么中国银行业单位资产资本消耗较高?这与中国银行业对风险加权资产的监管标准更加严格有关。《证券时报》经纪中国记者了解到,中国银行系统中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主要以标准法为主,谨慎使用内部评估法,但后者能产生资金节约效果。例如,标准法规定同一类别的所有资产的风险权重相同,而内部评估法可以通过多个详细指标识别相似资产的不同风险,定义不同的风险权重。

熊其岳还表示,2019年底,国内只有工、农、中、建、贸五大国有银行和招商银行使用了内部评估法的先进方法(相当于巴塞尔协议内部评估法的初级方法),这六家银行的内部评级法只覆盖了部分风险敞口。此外,中国的监管政策规定,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应以内部评估法计算值的1.06倍和标准法计算值的0.8倍为最大值,这也比国际标准更严格。

“巴塞尔协议三资本监管政策的实施,对提高中国银行体系的稳健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国情、银行特点等多种因素,中国银行行业满足巴塞尔协议III资本要求的成本相对较高,其部分政策对中国银行体系有重大影响。在考虑自身国情的基础上,我国应善于发挥自由裁量权,缓解资本监管的负面溢出效应。”熊启岳说。

《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的设计恰恰凸显了TLAC监管在本土化后的完善。第20条规定,保险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保费形成的存款保险基金,可以纳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外部全损吸收能力。当外部全损吸收能力的最小风险加权比率为16%时,存款保险基金可以计入的规模上限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当外部的最小风险加权比率为

反周期资本缓冲的监管要求也反映了对国情的考虑。据了解,反周期资本缓冲针对所有银行机构,必须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巴塞尔协议三要求反周期资本缓冲在0-2.5%范围内,具体大小由广义信贷/GDP的缺口决定。如果差距值高于10,将执行2.5%的要求。中国广义信贷/GDP缺口长期处于高位,如果实施反周期资本缓冲监管政策,很可能触及2.5%的上限。对于G-SIBs而言,反周期资本缓冲政策的实施也将增加TLAC扣除的资本量,使TLAC政策更难达到标准。

因此,《通知》从中国实际出发,参考国际惯例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相关要求,明确了我国反周期资本缓冲的计提方法、覆盖范围和评估机制。同时,根据系统性金融风险评估现状和疫情防控需要,明确反周期资本缓冲比例初步设定为0,不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管理要求。

此外,FSB在2015年发行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处置过程中损失吸收和资本重组能力的原则和条款》中提出监管预期,即预期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以债务等TLAC合格工具形式未纳入监管资本的比例不低于TLAC相关要求的33%。这种监管预期是为了确保当G-SiB进入处置流程时,有足够的资本来吸收损失。而《管理办法》没有提出这个比例要求,可以适当缓解银行发行资金补充工具的高成本。

”监管要求是33%的TLAC工具以合格债务工具的形式存在,合格TLAC债务工具的要求更为严格,包括无担保、不可撤销、减记或特征条件下的转换,偿还顺序为普通债券之后。这些对债权人不利的条款,会使TLAC债务工具的利率高于银行发行的普通债券,带来更多的利息支出。随着加权资本成本的增加和利息支出的增加,银行的盈利能力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中信建投证券研究报告曾经说过。

发展资本市场“分担”银行压力。

但本土化后,资本监管要求只是微调,但仍遵循国际监管的核心要求。本行资本补充压力大幅增加的情况依然存在,这将迫使本行加快业务发展模式的调整。

“从长远来看,TLAC监管框架的实施将推动中国四大银行的战略转型。监管框架为中国四大银行指明了发展方向,即向负债多元化、收入结构多元化转型。四大行可以借此机会完善资本管理机制,使之接近国际水平,为国际化发展奠定基础。”上述中信建投证券研究报告称。

同时,近年来,不少银行通过增加个人贷款比例、扩大非利息收入、增加资产证券化、信用转移等方式,推动资产轻转型,降低单位资产风险权重。

值得注意的是,从更广阔的社会融资角度来看,加大资本市场的发展也有助于“分担”银行的压力。熊奇岳表示,从全球来看,在直接融资(主要包括股票和债券)、影子银行和传统银行三种融资方式中,传统银行在获取资金方面面临的资本监管成本最高,中国的融资方式高度依赖传统银行。中国应着力优化金融结构,稳步推进登记制度改革和资本市场开放,增强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推进科创板、创业板和新三板改革,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此外,金融公司、住房储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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