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早知道]又有"股神"?53岁农村大妈,号称稳赚不赔,狂骗十几人400多万

20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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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早知道]有一个“分享神”? 53岁的农村姑姑自称牟取暴利,没有抢走十几个人超过400万

当您听到“稳定而不付款”时要小心,否则很容易被欺骗。

四川省广元市一名53岁的农村姑妈,她是一个初中文化,声称这些股票不会盈利,并欺骗了10多人向其股票捐赠了超过400万股股票。利润分成三部分,最终是一个骗局。东窗出事了,他被判入狱。

阿姨撒谎,不给受害者一个账户,亏本,仍然拿出本金作为股息,获得“利润”份额,并将账户资金直接转为自己的名字,买房首付和其他挥霍。

欺诈最终会受到法律制裁。由于诈骗罪,被骗的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受害总人数为70.71万元。

先后诱骗10余人投入400多万元

最近,中国在线的一项裁定文件,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杨某某二审裁定书》刑事裁定为例,揭露了一个自我包装为“分享神”欺骗的案件,该案是一名50岁的农村姑姑,被骗了10多人向她移交了超过400万。

首先看一下这个姨妈的基本情况:杨某某,女,1966年12月8日出生于广元市Li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在四川广元市Li州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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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是如何特别欺骗自己的,并通过法院得知如下:

首先,2013年10月,杨某某在广元市刘的家庭美容店里,虚构了自己的家庭背景,夸口自己的股票稳定并且没有任何报酬,诱使刘开账户来帮助自己的股票。他的家人朋友投资了123万元,杨某某将分红作为本金,并以股票赚取的谎言,杨某某占股利的30%,刘某等占70%。

杨某某拿出70.98万元作为分红,本人获得21,449万元,刘某等于497,131元,扣除实际利润37,000元,欺诈金额175,490元。在最终的证券账户中,仅存有8万元现金和数万股市值股票。

其次,2014年11月左右,杨某某用同样的方法引诱邱某和其他人投资121万元,交了杨某某股票,并扣除了2015年的牛市股利后,提取股利54.34万元。除了利润20,145,393元,金额61,436,180元外,杨某还骗取了99,88,382元钱。

2015年10月和12月,由于邱先生的股票市场帐户严重亏损,剩余股本基本上丧失了。杨某两次向邱先生的帐户添加了人民币5.9万元。最终,邱先生的股票市场账户上只有9969794元现金。

第三,2015年2月,杨某骗了一定的资金帮助自己的股票,每个月月底,荆某投资的50万元本金中的一部分被分红,返还给荆某5万元。杨某动用了17.57万元的分红资金,实际上是骗了景某,他的会员价为39,880,174元,仅剩一个账户就有8万元。

第四,自2014年12月起,杨某欺骗了黄某和其他人。截至2015年12月底,七名受害人已累计投入资金113万元。中途提取资金15万元。杨某某以股票分红为借口,向七名受害人提取本金28万余元。

2016年3月,杨某将全部余下的458,686元资金用于自己的股票账户,其中包括非法持有4名受害人,共计4,284,721元。募集资金人民币4,284,721千元,以人民币248,500千元的价格购买了西安平安证券。在广元市60州区宝仑镇,它以人民币60,000元的首期投资网上购买了100,000元的首付,其余部分被浪费了。

案子解决后,杨某以161,100元的价格出售了西安股票市场的股票和期货,并被公安机关拘留,存入金融账户。

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并处罚金及退赔

四川省广元市Li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2018)川0802号判决书,杨拒绝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始审判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是非法占有,

首先,是虚构的股票交易,掩盖了亏损的真相,拿走他人的本金索取股息,并欺骗受害者的事实;

第二种是欺骗他人将资金投资到自己的帐户中,然后直接取出资金的非法余额;被告人杨某某尤其被骗,构成欺诈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诈骗罪。刑事责任。

欺诈总金额为7,176,419,000元,这是一笔巨款。应当依法予以加重;被告人杨某作案后向公安机关认罪,坦率自知,可以依法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如果您返回案件并获得赔偿,您将有一定的pen悔表现。

原始判断:

首先,被告人杨某犯欺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罚款15万元。

其次,被告人杨某某向受害人退还了161,100元钱。

第三,被告人杨某某退还了受害人54.6万元。

杨某某提出上诉,但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总的来说,上诉人杨某构成欺诈罪的事实在原审中是明确的,证据是真实充分的,该罪行已被确立和已经被证实。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该裁决是最终裁决。

股票投资有风险:不要将本人账户交他人操作

股票是高风险,高收益的证券投资,没有任何获利的要求。参与股票投资,在期待收益的同时不要忘记风险。如果有人说“稳定的收入不付钱”,那么您必须小心,也许背后有些棘手的事情。 “您还记得其他人,也许其他人的红利。已经专注于您的本金。”

同时,证券投资者不能将其帐户借给他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公告,证券投资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证券账户实名制的要求开设证券账户。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借入其自己的证券帐户,也不得借用他人的证券帐户来买卖证券。

此外,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微信和微博推荐欺诈的情况层出不穷。通过所谓的收集股票的建议,大量的投资者受到欺骗,投资者得到了高度评价。

今年9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了1990年代后少年马某某及其妻子王某某在河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夫妻俩控制了23个微博账户发行股票和交易机会等证券。投资建议,该客户被指控非法获利286.84万元,最终被罚款537.28万元。

互联网上的许多投资者不仅损失了各种咨询费,会员费,而且按照推荐的股票操作,其中许多可能成为高端“细香葱”,股票也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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